青岛海关: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内容:官员老师,我公司为韩国独资企业,以来料和进料的方式进口原材料,产品100%外销,由于采用了国外的专有技术而支付国外使用费。根据148号令,我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要算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里的“进口货物”指的是什么意思?是我公司进口的料件还是国外的技术支持?如果交税,我们按照哪个“进口货物”的税率交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的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3号令)的规定,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换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