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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同一主管海关下开设分厂[192364]

 问题编号:[192364]

 问题标题:同一主管海关下开设分厂

 问题内容:你好,我是百色一家外资企业,主要做来料加工贸易。原料从香港外商提供,生产成成品后交付给香港外商。现由于厂房、人员不足,现想百色市下面的另外一个县城开设一分厂(与总厂在不同的县城,但是都是龙邦海关管辖的)。分厂只是加工车间、不设独立财务账目。由总厂提供材料给分厂,分厂加工成成品之后返还给总厂,由总厂安排出口。海关是否允许这么做。如果要办理这样的分厂,需要什么条件。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你好,据贵司描述,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195号)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贵司总厂可考虑采用委托外发加工模式解决上述问题。 具体办理和咨询事宜,请与主管海关龙邦海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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