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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我公司自己加工翻新轮胎,可否直接一般贸易出口[192984]

 问题编号:[192984]

 问题标题:我公司自己加工翻新轮胎,可否直接一般贸易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有自己的加工厂,在国内分别采购了旧轮胎和新胎面。经过加工后,做成翻新轮胎。我公司已经办理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请问还需要什么资质? 另外还想请问我们自己加工的翻新胎,如何开具发票?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如实申报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请提交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等及必要的监管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如有其他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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