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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出口贸易方式修改[193227]

 问题编号:[193227]

 问题标题:出口贸易方式修改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我司在今年9月末不慎将一票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的方式出口了,现在造成该本手册出口数量超备案数量了,并且这份出口报关单也无法签发。经与出口海关说明情况,要求我们至手册备案海关出具关封到出口海关,方可修改贸易方式。但手册备案海关却要求出口海关出具关封,备案海关再做备注说明。请问,若要修改出口贸易方式,到底由出口海关出具关封还是由手册备案海关出具?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从逻辑上分析,你公司直接在出口地海关申报出口,由于监管方式申报错误,要求修改报关单,修改报关单也应该由出口地海关进行修改。而出口地海关要求手册备案地海关出具关封,备案地海关出具啥关封呢?出口申报也不在备案地海关,备案地海关也不清楚你究竟申报了啥?因此,肯定是出口地海关出具关封,说明企业需要办理报关单监管方式修改,遇到啥问题,需要手册备案地海关出具何种证明情况的关封,再由备案地海关出具相应的关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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