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572]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原产地证的提供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司为贵关辖区内AA类国有且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的加工贸易企业,我司进从台湾进口配件,此配件我司以进料加工的形式由我司电子账册进口,但此配件属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的货物,若我司从台湾进口需要提供海峡两岸原产地证书吗? 另若从香港、东盟、智利、亚太、巴基斯坦等与我国有自贸协议国家进口货物,且这些货物都属于自贸协议内的的货物,我司从电子账册以进料加工的形式进口上述货物还需要提供这些优惠的原产地证书吗?烦请关员老师解惑之。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入青岛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青岛保税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青岛出口加工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威海出口加工区等,以下统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关区各保税仓库、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等,以下统称“场所”)的货物,如果适用协定税率,需要在初次入区时提供原产地证书;加工贸易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时无需提供原产地证书,但在内销时,如需适用优惠协定税率则应提供符合相应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