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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国内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业务[194158]

 问题编号:[194158]

 问题标题:国内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第1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这句话该如何理解?我司现在国内贸易(即国内采购料件生产的成品在国内销售),又有加工贸易业务(即进口保税货物连同少量国内采购料件生产的成品返销出口),那么我司的这种经营模式中:非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国内贸易业务的货物吗?加工贸易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和使用的少量国内采购料吗?也就是保税与非保税货物? 我司的原料仓是否需先分成国内贸易业务用料和加工贸易业务用料, 加工贸易业务用料中的保税与非保税货物也需分开? 还是不管是用于国内贸易还是加工贸易业务用料仅分为保税与非保税即可?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加工贸易货物即保税货物。2.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分开存放、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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