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155]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好, A公司作为投资项目申请的的减免税设备可以给A公司的控股公司B公司使用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总署令179号)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因此,未经海关审批,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不允许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