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3975] 海关行政复议期间公司分立了该怎么办?
问:我司因为海关估价事宜与海关有争议,海关作出补税决定后,我司向上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因公司经营作了大调整,公司一分为二。现在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处理呢?由哪一家公司跟进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如果满60日,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终止。所以贵司应尽快确定由分立后的哪一家公司来承受此项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