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8180] 海关向红十字会转交侵权货物时企业能要求除去标识吗?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在海关总署备案了商标权的运动鞋制造商,去年海关曾根据我们的申请没收了一批侵权运动鞋。最近经过我司的询问,得知海关准备将这批运动鞋转交给红十字会。我司担心海关转交后,万一货物流到市场,又会造成我司的损失,所以想要求海关在转交前出去侵权标识,请问我司的想法有法律依据支持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所以,对于转交公益机构的处置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海关清除侵权标识的规定,但贵司仍可向海关提出有关意见,从减少风险的角度请求海关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