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2875] 问题标题: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对外加工生产企业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在北京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现在河北省有一家工厂是我司在当地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注册资金,无企业法人),该工厂已经在几年前获得当地海关颁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及海关登记十位编码。但我司现要将该工厂迁址到天津(原工厂注销),仍然还是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性质,不知这种情况是否能够在天津重新获得《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并在天津做异地备案加工贸易?非常感谢您能回答我的问题。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鉴于您提供信息有限,建议企业参阅以下加工贸易文件:1.海关总署令74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 海关总署令19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