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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进口货物退税问题[185710]

问题编号:[185710]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退税问题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您好,有个问题咨询一下.我们公司2012年11月份进口了一批原料,当时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今年5月份在使用的时候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协调国外客户,不合格的部分不再退运出境,而是国外客户把不合格部分的货款退给了我们,要是这样的话我们能否向海关申请把当时缴纳的不合格部分原料的税款退回来啊?谢谢!!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124号)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你司质量不合格货物未原状复运出境,则不符合上述退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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