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5906]
问题标题:单耗较难认定的料件不允许备在手册里以保税方式进口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中外合资企业,我们用的是进料对口加工贸易手册,用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后复出口。几个月前海关告诉我们对于那些单耗难认定的料件不允许我们通过手册进口,比如润滑剂、胶水等,海关的理由是这些料件存在一定的挥发性并且从成品中很难准确得出实际的耗用量,海关认为这些料件的单耗无法确切的认定,无法核准。我司现状是我们做的产品里会用到这些国外进口的润滑剂(产品在实际使用的时候起到润滑作用)和胶水(生产成品的时候起到粘贴或者密封的作用),当然尽管我司是通过机器来下料,但生产单个产品所使用的润滑剂、胶水还是会有微小的差异,也就是单耗会有微小的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在生产工艺允许的范围内;这些应该不属于消耗性料件吧?因为这些润滑剂、胶水至少有一部分会转到成品里去虽然会挥发掉一部分。那现在想问的是海关要求我们将这些润滑剂、胶水不要备到手册里,要一般贸易进口,合理吗?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海关不予备案。从企业的角度,单耗有微小差异属于生产工艺允许范围内,但对于海关执法来说,企业如不能准确申报单耗,则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关于单耗申报,可以参阅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以及海关总署2011年第7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