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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处理

问题编号:[181024]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后续处理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收货单位(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经营单位(有进出口经营权)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收货单位办理免表提供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免税进口货物后: 1.收货单位将设备的全额货款打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付至国外。 2.经营单位依据货款向收货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将免税设备交给收货单位。 3.收货单位取得设备及发票后,进行入账等账务处理。请问上述做法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对减免税货物代理进口下海关有无其他特殊要求?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不属海关业务范围,关于减免税货物监管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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