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2051]
问题标题:出口新加坡优惠措施
问题内容:尊敬的各位老师:我公司是一家AA企业,有业务直接出口到新加坡。按照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 的规定:我国AA类进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有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我们想咨询:我们的业务是三方贸易:货物直接出口到新加坡,但中间商是日本(即我们跟日本结算、日本跟新加坡结算),提单上的发货人是我们中方公司,收货人是新加坡公司。这种情况能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吗?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规定,我国AA类进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如你司上述业务满足AA企业类别、自己名义出口、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等条件即可适用上述公告规定的措施。根据上述描述,你司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便利措施;但在程序以及手续方面需要向新加坡海关申请和办理,并将“三方贸易”的实际情况向新方说明。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