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6815]
问题标题: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的担保
问题内容:老师: 您好! 我司现正在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备案,根据海关的相关管理办法如下: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根据第二条,我司可否不用银行提供的协助担保函,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三)担保金额;(四)担保期限;(五)担保责任;(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结合武汉海关实际情况,对于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备案的,采用的是银行提供的协助担保函。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