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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料件征税价格及税率[177297]

问题编号:[177297]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料件征税价格及税率


问题内容: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现在想把合同结束了,做一般贸易进出口,因此,合同上的剩余料件很多,且数量很大,如果就地征税比退港划算,公司会考虑就地征税.现就合同上的剩余料件想咨询下征税价格和税率: 1.3907209000 PPO塑胶粒新料/聚苯醚; 2.3908101190 PA尼龙塑胶新料/改性/聚酰胺-6,6切片; 3.3907991001 聚脂塑胶粒新料/PBT/改性; 4.3907400000 PC塑胶粒新料/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 5.3902100090 PP塑胶料新料 6.3903309000 ABS塑胶粒新料; 7.3907101000 POM塑胶粒新料; 8.8538900000 塑胶配件 9.8538900000 五金配件 (材质:铜) 10.8534009000 印刷电路板/40-1000块/KG/空白/一层 11.8538900000 铁底座/端子配件 12.7318160000 螺母/铁制 13.4016939000 硫化橡胶配件以上料件都为生产接线端子,连接器,端子台的原材料.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七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的,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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