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的互联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网址为www.customs.gov.cn,登录“知识产权”栏目的知识产权备案系统。
2、备案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备案申请书的数量应当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数量一致,即“一个证书、一份申请”;
(2)申请书应当填写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可用电子文本编辑后打印输出;
(3)除指定栏目外,所有栏目均应以中文填写。
3、提交备案申请书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
(1)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或者证明;
(2)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3)备案代理授权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证或身份证明; 外 贸 知 识
(4)被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合法进出口人情况;
(5)进出口侵权货物嫌疑人情况和初步证据;
(6)有关货物的图片或者样品;
(7)有关侵权争议的说明。
上述随附文件应当齐全、整洁、清晰、有效。为外文文件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予以签章确认。
4、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
5、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6、备案应当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备案期满可以申请续展。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7、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8、海关发现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