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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保护模式

1、如果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www.bgyedu.com
5、反担保放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海关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商标法》、《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7、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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