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5759]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合同
问题内容:您好!有几个问题,希望向您咨询。1、进料非对口通关手册备案过程中,应当提供采购合同,那么是否必须提交相应的销售合同?若非必须提交销售合同,那么备案过程中,提供采购合同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销售合同,这是否应该是进行进料对口通关手册备案,而非进料非对口? 2、进料对口或者进料非对口手册备案过程中,采购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并非真实采购或销售合同,当然实际进出口货物仍然是备案合同中的货物,海关对此是否有相关的处罚?谢谢您的回答。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你好,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已经不分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了)。进料加工备案时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