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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再次补充[176283]

问题编号:[176283]


问题标题:异地加工贸易再次补充


问题内容:非常感谢贵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问题的回答,这两天我们又查阅了一下相关文件,对于分公司来说,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的规定,是无法在海关进行注册的,在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中“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另在互联网查阅资料时,发现有新闻报道,在南京关区及广州关区都有这样实际操作过的案例,我想问一下,按照海关的监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我们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加工贸易,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三条的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因此贵公司虽属于分公司,但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在海关登记注册(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的规定均是针对报关企业的),有关海关登记注册的相关手续问题,可咨询企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后,即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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