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100]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要变成内资企业,原来减免税进口的设备怎么办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现在准备变更成内资企业,在2011年的时候减免税进口了一个设备,现在要是企业改制了,这个设备该怎么办?能不能继续在企业继续监管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减免税设备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因你司未提供其他信息,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