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241]
问题标题:异地分公司的重大技术装备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老师,你好~我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几个非法人性质的分公司,目前我司以总公司名义向国家财政部等部委申请了重大技术装备免税资质,请问:1.异地分公司免税进口件的担保证明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2.下半年财政部及海关总署的免税通知书下发后,异地分公司征免税证明的额度备案及免表核发手续,是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吗?3.免表签发并办结完进口报关单核销手续后,是否需要向总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因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件进口后将装配成符合免税的产品对外销售,请问如何办理后续监管手续? 4.如果已享受重装免税的分公司后来因企业发展需要,转变为子公司,之前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是否需要办理结转手续?盼老师一一予以指点,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一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所在地海关办理。2、此问题和第一个是一样的,请比照执行。3、要的,主管海关有其监管的方法的。4、重大技术装备是按年度管理的额,原则上是先进口办理保证金的额,后办理免税证明的额,所以没有贵司的问题存在的,具体的事情可以执行贵司的注册的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