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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总公司与分公司结算行为[173839]

问题编号:[173839]


问题标题:总公司与分公司结算行为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总公司A(有独立法人)下设分公司B(无独立法人,但实现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且已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运执照),现以总公司A名义为分公司B进口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件,并交由B进行生产和销售,请问总公司A与分公司B之间内部开票进行进口件的结算属于转让、移作他用行为吗?盼老师予以专业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2008)179号令,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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