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8350]
问题标题:行邮税
问题内容:请问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7号中所指20种不予免税“商品”,是仅指“货物”,还是包括“物品”? 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 第54号公告中所指20种征税“商品”,是指 “物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