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761]
问题标题:直接运输认定
问题内容:你好,我们有批货物需从马来西亚进口到黄埔港,运输路线是从马来西亚巴生港——深圳蛇口——转驳船至黄埔港。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能否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优惠?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署令199号第十二条规定:“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没有经过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所询货物请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合同、发票等随附单证,是否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由进口地申报海关根据单证材料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