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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同时经营来料和进料加工[168498]

问题编号:[168498]


问题标题:同时经营来料和进料加工


问题内容:尊敬的官员,百忙中请解答以下问题: 1.若同时经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材料是否必须进行区分存放及管理? 2.若来料和进料出现串料情况,该如何正确的补救?是否会构成违规行为? 3.部分材料,例如胶水等,每种产品都必须使用到的,生产过程中无法进行绝对的区分管理时,针对此类材料,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不构成串料? 4.一般贸易或国内购买的材料可否用于来料加工? 5.若情况紧急,来料加工材料可否临时借用于生产一般贸易再事后归还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wenjunguo: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因此: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保税进口的材料(包括胶水等材料)应按规定分开管理。“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待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管理方式的,主管海关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可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2、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若出现串料情况应及时告知海关,由海关核查确定后按规定办理;3、一般贸易或国内购买的材料可视作国内购料用于来料加工,但来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材料不得串换,即不得用于非该来料加工项下的生产;4、来料加工进口材料用于生产一般贸易应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得将来料加工进口材料借用于生产一般贸易再事后归还。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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