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3561]
问题标题:聚氯乙烯进口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打算从韩国、马来西亚、沙特进口聚氯乙烯税则号:3904109090,英文名称为PolyvinylChloride。初级形状未塑化聚氯乙烯39042100,初级形状已塑化聚氯乙烯39042200。我从网上搜到:商务部于2009年9月28日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8号、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请问:1、我司拟进口的3项商品在征反倾销税之内?2、报关时提供运单、发票、箱单、合同外还需要提供其他单证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1、参阅文件-海关总署2009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公告〔2009〕0065);2、申报进口聚氯乙烯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