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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一般货物进口货物退运事宜[162537]

问题编号:[162537]


问题标题:一般货物进口货物退运事宜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如果以“一般货物”监管方式进口的货物在进口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需退回给供应商,那么在办理“退运货物”出口有关事宜时,需先向当地海关递交申请,海关审批同意后才报关出口吗?如果需要的话,那么递交申请与实际报关出口时又各需提供什么单证呢?还有就是当初进口时缴纳的关税与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呢?如果能的话,又该如何办理?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该进口货物进口期限已超过一年,那么还能以“退运货物”方式办理有关退运出口事宜吗?以上诸问题敬请尊敬的关员您给予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您好!一、在办理“退运货物”出口有关事宜时,请先向当地海关递交申请,递交原进口报关单相关单证和当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实际报关出口时需提供的单证请向当地海关咨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三、如果该进口货物进口期限已超过一年,仍可以用“退运货物”方式办理有关退运出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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