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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一般贸易出口退换[163653]

问题编号:[163653]


问题标题:一般贸易出口退换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于2011年9月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一般贸易出口),现部分货物出现品质不良,客人要求换货,不良品退回,更换相同货物,请问进口时用什么贸易方式?出口时用什么贸易方式?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清关?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答复:不良品退回时,用“其他”方式申报进口,换货后的货物出口时,用“无代价抵偿”方式申报出口。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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