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212]
问题标题:减免税货物结转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免税设备尚未出监管期需要转移到分公司使用,办理结转是否可以继续免税,如果免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总署令第179号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因此,你司应向设备所在地海关减免税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如经审核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则可在办理结转审批手续后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