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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延期[160826]

问题编号:[160826]

问题标题:<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延期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单位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军免)有效期快到期了,因国外货物不能及时发货,现需申请办法延期,我应该什么办理?去哪个窗口需要递交哪些资料?感谢报关员考试网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变更有效期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 按商品规范申报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如果需要延期,在备注栏中加注“已延期”;2. 减免税申请人盖章的修改申请书一份,说明变更理由及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交所涉及的相关材料;3. 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第二、三联,包括随附的发票或清单;4. 如对进口货物征免意见要求复议的,需按照原申报时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5. 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请至关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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