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981]
问题标题:关于从韩国和日本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三资企业。在2011年4月8日商务部出台了2011年11号公告,此公告明确提出了从韩国和日本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于2011年4月8日终止实施反倾销税。我公司之前也咨询过海关,回复说应以海关公告为准。对于商务部的2011年11号公告,海关总署暂未发布对应公告。我公司找到了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此公告对于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是从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至2011年4月8日到期。而在到期之日起海关总署也未对此公告进行再次的重申,那我公司是否可以认为它己经失效了?那海关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对应此己经到期的公告,在企业进口时无需原产地证明及进料料件残次品内销时无需征收反倾销税?急盼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该公告到期之日起海关总署未再次发布新的公告,该公告自到期之日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