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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租赁方式出口申报问题[158408]

问题编号:[158408]

问题标题:租赁方式出口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是生产企业,最近有一套设备,租赁贸易方式,从北京出口,租赁期限是12个月以上。我们的货运代理告诉我们说像我们租赁出口的情况,从现在开始要每个月申报进口一次。请问是否海关更新了政策,因为以前都是租赁期结束后集中一次申报进口,缴纳租金税的。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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