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8198]
问题标题:进口配套出口产品如何正确出口申报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生产园林工具, 电动工具,电池等产品, 现有一款产品如何正确出口申报向您请教: 应客户要求, 我司国内转厂购买的一款”电动打草机/进口配套出口”8467299000)需要与我司生产的”12V锂离子蓄电池组”(8507802000)一同配套出口,我司在合同备案时申报成品”12V锂离子蓄电池组/配电动打草机”, 申报海关编码8507802000,是否可行? 注:电动打草机从价值到体积均比电池要大; 如果此方法欠妥,原因是什么? 我司又该如何正确申报? 感谢您的解答. Thanks.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电动打草机与锂离子蓄电池组同时进出口且配套使用应归入税号8467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