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9595]
问题标题:关于暂时进口货物延期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从俄罗斯经绥纷河口岸进口一批杂技团演出用道具和动物熊,首次进口时间为2010年2月2日至2010年8月2日,后延期2次,分别从2010年8月2日延期至2011年2月2日,和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6月2日,以上全部通过绥纷河代理公司代办。我公司因演出需求希望能将此批货物延期至2011年9月2日,因代理公司告知我司再次申请延期需到哈尔滨海关,所以想咨询关于办理延期的相关事宜?办理延期的相关证件和手续?我公司直接申请办理是否符合规定?如可以由公司办理,需要提交哪些相关手续?如不能由公司直接办理,请告知办理方法及途径?谢谢指教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哈尔滨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第十四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帐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上述货物若申请第3次延期复运出境,收发货人应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于2011年5月2日前到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即绥芬河海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