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201]
问题标题:对于保税港区政策的解读
问题内容:您好,有问题要咨询下,谢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想咨询的是:根据上述说法,做出口业务时会不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这样保税港区内A企业可以在区外以区外贸易公司身份做贸易,那么这样的话,A企业在主管海关以外采购然后再出口,A就可以享受到出口退税;另一种理解是A公司在主管海关以外做出口贸易时,身份仍然是区内企业, 拟采购商品出口至国外时,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但在关务操作时出口至保税港区,然后经二次报关再实际出口。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对吗?如果不对,应该怎样理解呢,希望给出详细点的解释说明,非常感谢!报关员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是指区内企业从事非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贸易时,可向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0532-82955522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