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562]
问题标题:关于双号并存的问题
问题内容:贵关领导,您好!有以下问题: A/B分别代表两家公司。 1,A公司将吸收合并到B公司,正式合并后,A企业将办理注销手续,申请双号并存方式进行报关, 请问申请双号并存是在注销A企业海关登记前进行办理,还是注销后进行办理? 2,办理双号并存的手续需要哪些资料?可并存时间是?可以申请旧好延期吗? 因海关注册编码而导致管理类别降低的,可以申请继续适用旧编码项下的企业管理类别吗?若可,如何办理? 旧编码办理进口时,还是可以享受旧编码时企业的管理类别吗? 3,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等,可以在双号并行期间进行办理吗? 还是在正式注销后进行办理?谢谢您的解答!报关员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企业若因改制、迁址或加工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编码,但注册登记编码因故不能立即注销的,可允许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但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具体请直接与主管地海关企业管理科联系,以该部门审查你司的具体情况后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