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关对空港国际物流中心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空港国际物流中心监管货物除天水、庆阳、平凉、陇南四市的汽运转关货物由天水监管组负责监管外,包括所有兰州关区的空运和汽车运输转关货物。以上货物原则上都要入库监管。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海关监管仓库的设立(一)海关监管仓库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专用、防水、防火、防盗设施,全封闭作业场所;
2.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提供办公及休息用房、查验用地并设立卡口进行进出仓管理;
3.仓库实行计算机管理,该系统应与海关计算机查验放行系统连网;
4.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仓库专职管理人员;
5. 监管仓库经理人必须遵守《海关法》和相关规定,进行仓库管理;进口监管货物未经海关验收,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送、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已验收待装运输工具的出口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调换、改装、转让、退运或者更换标记。
(二)海关监管规定1.进口货物需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方能提取,存放在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按超期货物进行处理。监管仓库经理人应主动协助海关及时处理超期货物。
2.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出口空运货物装载出运时,监管仓库经理人应指派库管员(义务监管员)押运至停机坪,监装入飞机货舱。
3.进出口监管货物收、发货人要求退运或退关的,应由货主及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退运和退关手续。
4.监管仓库内存的监管货物在装卸、接驳、储存期间发生短少、受损等事情,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视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进出口大宗散装货物监管进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指:进口在进境地换装运输工具后,通过陆路转至兰州关区办理海关手续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出口在兰州关区办理海关手续后,通过陆路转至出境地,换装运输工具出境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
进口大宗散货自进境地海关转关放行运至我关区办理海关手续前,出口大宗散货自我关转关放行运至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由兰州海关负责监管(包括运输途中监管,提前集港除外)。
兰州海关对兰州以西企业铁路异地到货的监管规定1.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2. 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查验或者复验。
3. 企业对转关货物管理应做到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 转关货物异地到货须经海关批准,。其中铁路大宗散货由监管职能部门一年一批,非大宗散货由现场处查验科一事一批。汽运转关确需异地到货的比照办理。
其他在物流监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天水监管组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定西市,定西市内的铁路异地到货比照兰州以西办理,汽运异地到货按不能进入空港监管库处理。
2. 所有异地到货企业应注意快速备齐单证及时申报,切勿在海关放行前拆卸动用货物,以免造成海关无法正常查验或取样,否则,海关将依法查处。
3. 按照区域通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加工贸易项下货物和减免税货物外,我关原则上不再做实际监管。
企业如何办理大宗散货和汽运货物异地到货手续1.通过陆路转至兰州关区办理海关手续的非集装箱运输进口大宗散装货物企业长年进口的大宗矿产品、原材料,企业专运线到货的,由我关综合业务处监管科按年度进行审批,对符合海关要求的货物验放场所,同意企业一年内异地到货。企业划定专门场地(包括堆场和仓库),做为海关异地到货验放场所,同时向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用于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权为企业自有;
(2)提供验放场所的平面图、照片等;
(3)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海关备案;
(4)企业对进出验放场所的货物设立专账;
(5)企业选定联系人配合海关实际下场监管工作。
2. 对于临时性的铁路和汽运异地到货由企业向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查验科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运至监管场所外的货物,海关按规定派员到场验核施封锁,核销汽运货物《载货登记本》。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异地到货:
(1)超长、超大、超宽,无法进入市区道路或无法驶入空港物流中心的汽车运输货物;
(2)企业不在兰州市,但生产急用的铁路或汽车运输货物;鲜活易腐或需冷冻冷藏货物,和其它对存放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直接运输至企业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