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2666]
问题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后海关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保税业务和减免税设备监管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A公司和B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下不同关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在海关注册为进出口收发货人,经营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现A公司将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继续经营,无法人资格,财务相对独立核算。请问: 1、吸收合并后需要办理哪些海关手续?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2、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能否在手册核销前结转到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手册项下。海关总署2000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所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第四条:“在合并或分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何理解?可否理解为只可复出或补税,不可结转? 3、B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可否结转到A公司,合并后减免税设备由A公司的当地海关监管还是B公司的当地海关监管?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以在手册核销前结转到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手册项下。另外,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