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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商品归类解读[144874]

问题编号:[144874]

问题标题:商品归类解读

问题内容:你好,我看了海关网站上办事指南->商品归类->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这篇文章,但是有一句话,是对于规则三(二)谈到按照基本特征归类的,我实在感觉有各种解读,原文如下: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是针对规则三(二)所指的:(一)混合物。(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四)零售的成套货品吗 ?也就是说以上货物如果要按照规则三(二)基本特征原则归类就必须要有一个共同包装,对吗?而对于"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的材料这个特殊情况才适用"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都是要按照每种材料分开归类,而不是对以上(一)到(四)种货物来谈的,对吗?请指教,我已经推了很多遍了,希望能真正理解规则三(二)基本特征归类对于货物包装的要求到底是怎样的?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你好,你所看到的是2002年版的《协调制度注释》中归类总规则三(二)的一条,2007年版《协调制度注释》已将其修改为“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该条仅说明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是不能适用归类总规则三(二)的。而你对规则三(二)中提到混合物、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和零售的成套货品,必须有一个共同包装的理解是正确的,虽然不是由上述第“十一条”明确的,但从规则三的注释中可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网上咨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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