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3248]
问题标题:边贸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海南华祥进贸易有限公司,我们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自理报关权的外贸企业,我们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编码为:4601161283。 最近我们打算从越南进口一批木材(橡木、柚木),并且我们有海南省商务厅发的《关于海南华祥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经营的复函》,请问我们凭这个复函进口货物的时候,是不是能够享受到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那应该办理哪些相关手续,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海口海关
答:您好!2008年10月,国家对边境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国务院关于促成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贸进口环节"双减半"优惠停止执行.因此,如果你想了解目前对越边境小额贸易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以及中央边贸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请向省财税部门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