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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融资性租赁的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是不是从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

问题编号:[129271]

问题标题:融资性租赁的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是不是从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

问题内容:你好!我早上提一个问题,问题内容如下:“我公司融资性租赁一架飞机,按照署税发[2004]352号文享受税费减免,飞机于2002年6月以国批减免的征免方式报关进口,租期八年。2010年6月份已缴清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并全部按国批减免的征免方式报关缴税完毕。因为减免税的飞机有八年的监管期,请问我们这架飞机现在是不是已解除监管?如何办理解除监管的手续?”非常感谢谢贵关及时答复,贵关的答复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我还想再请问一下,是不是我们这架飞机的融资性租赁减免税的监管期是从实物进口放行之日(2002年6月)起计的呢,还是从租赁结束之日(2010年6月)起计的?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飞机监管期自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八年。如果,融资进口的飞机自报关进口放行算起八年后,所涉及飞机已经完成融资的本息偿还,则应可视为可解除监管。但航空行业有其特殊性,飞机融资、租赁年限有可能超过监管年限,既在第一次报关八年后,飞机仍旧处于融资或租赁状态。对于此类仍未完成融资还款或租赁情况,是否能在第一次报关进口八年后立即解除监管,目前尚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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