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4566]
问题标题:关于减免税手续的几个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首先感谢上次及时热情地回答,再次还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监管期内设备办理结转,转入单位是否要许可证,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新机电设备是免证的,进口旧设备是否要许可证? (2)、报关转出和转入的报关贸易方式是什么? (3)、如转出单位进口时需要许可证(监管条件为O),转入单位是够要补办许可证? 如转出单位进口时该产品不要许可证,转入时双方是够需要补办许可证? (4)、转入单位办理《免税证明》是否需要提供项目确认书或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是否与办理新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提供相同材料? 急盼您的答复,再次表示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179号)第28条、第44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结转,转出单位应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转入单位应按照该办法总则和第一章的规定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报关时,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