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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来料加工企业更换经营单位的问题[125301]

问题编号:[125301]

问题标题:关于来料加工企业更换经营单位的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我公司是一家以来料加工方式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已有进出口权,但公司之前一直以装配公司为经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的进口,现公司高层决定要回经营权,自己办理进出口业务,请问:1、我们可以直接在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变更吗?不作价设备可不可以不停产直接变更经营单位?我已打过电话到企管处、加贸处、主管海关,以上都说没办过不清楚手续,请赐教;2,我公司已有部分不作价设备已过监管期,公司想用来做一些物料进口打税加工内销产品,请问这种操作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以上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请向地方商务部门咨询;2.已过监管期并留厂自用的不作价设备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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