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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对法院拍卖进口货物海关验放凭证和有关征税问题[125130]

问题编号:[125130]

问题标题:对法院拍卖进口货物海关验放凭证和有关征税问题

问题内容:请问海关总署对法院拍卖进口货物海关验放凭证和有关征税有什么规定?有相关文件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外贸知识

答:您好,对于法院拍卖货物的相关规定及文件不属于海关业务范围。如果您想咨询的是海关拍卖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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