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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退运货物复出口[120831]

问题编号:[120831]

问题标题:退运货物复出口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有一批货物因质量问题办理了退货修理,要求在半年内重新出口,现因产品问题无法在要求的期限内重新出口,请问可否申请延期?如果可延期的话,可再延多长时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所咨询问题情况,参照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有关定义,贵公司所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照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办理进出口手续。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三、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请备齐修理物品延期复运出境情况说明到相关业务现场咨询并办理担保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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