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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捐赠出口旧设备相关问题[123409]

问题编号:[123409]

问题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捐赠出口旧设备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是在准备关停我们公司。我们打算将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国外的一家公司。我们查到国税发[2008]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那我们是否可以享受这项优惠呢?我们也咨询过税局,税局说需要我们拿着海关报关单,折旧表,电脑作为固定资产的台帐,还有收汇核销单去审批。可否告知对于我们这种情况,即捐赠出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海关会出具哪种报关单呢?因为税局碰到的一般都是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销售,而且会有收汇核销单,但是对于我们来说,电脑出口是要捐赠的,肯定是不会有收汇核销单的,那我们这种在海关来说将会怎么处理呢?我们将会从海关收到哪些资料呢?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您这种情况应该不能申报“捐赠物资”。按照海关规定,出口捐赠物资应该是“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建议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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