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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延期换证[119539]

问题编号:[119539]

问题标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延期换证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就要到期,我想问一下,去延期的时候需带什么资料,还有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是不是指的是在5月19日到6月19日之间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限内资企业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五)《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六)《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原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你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到期,按规定要在2010年6月19日之前的一个月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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