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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内容[114465]
问题编号:[114465]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内容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所示: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公告第二条显示“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问题1】如果我们以一般贸易从日本国进口上述涉税碳钢紧固件(实际产地为日本国),在进口申报过程中,如果无法提供产地证,国外供应商只在进口发票及货物唛头上标注“MADE IN JAPAN”字样,申报时海关是否认可该货物为非原产于欧盟国,从而可以免征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2】或是以一般贸易进口申报时,无论货物从欧盟国还是其他国家进口,只要进口的税则号涉及上述5个税目,都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无法提供的一律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3】关于原产地证明有何要求,是否只要一般产地证即可?该由哪个部门签发?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反倾销政策规定,进口反倾销税号商品,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确认原产于非倾销国的,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保)。对确实无法提交证书的,经海关查验可以确定为非涉税国的,排除征收。对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的,按最高比率征收。对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无规定格式要求,海关在验核证书时,采取对外核查、要求申报人补充申报和查验货物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