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5486]
问题标题:监督销毁有何具体法规?
问题内容:谢谢老师1月18号对我的提问的答复。对于残次品处理,“退运、内销、放弃”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程(比如“放弃”,有了2009年56号文),但是对于“监督销毁”,海关是否规定有具体流程法规?上次你说可以放弃给海关,监督销毁,需办理报关手续,无需补税,我猜想这是56号文中关于”放弃“的一种特例(放弃并销毁),和监督销毁是有区别的,是吗?还有”办理报关,无需补税“如何理解,监管代码填啥呢?只有0200,0400比较类似,但这是对于”放弃“的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对于监督销毁,您所述的2009年第56号文中已有明确:“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2、残次品放弃,按成品放弃贸易方式报关,属半成品的,应先办理增补备案成品、单耗关系。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具体贸易方式请根据2010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情况以现场海关审核意见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